(2016)粤0305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温某建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49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温某建,男,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8月31日被查获,于201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1日被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某彬,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温某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温某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醉驾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情节轻微;3、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4、建议适用缓刑。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温某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温某建具有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被告人温某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 理 审 判 员 何湘波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