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3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钟国才申请执行四川立菱星月轩家具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国才,四川立菱星月轩家具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3228-1号申请执行人钟国才。被执行人四川立菱星月轩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啶踅。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荆玉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钟国才申请执行四川立菱星月轩家具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6年6月13日移送本院执行。因四川立菱星月轩家具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立菱星月轩家具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蒲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