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潘孝蓉、徐文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潘孝蓉,徐文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42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法定代表人:汪雷,行长。被申请人:潘孝蓉。被申请人:徐文琛。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潘孝蓉、徐文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孝蓉、徐文琛银行存款17365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365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89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南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