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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2286号原告:蒋某,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某,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昌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