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2286号原告:蒋某,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某,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昌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