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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624号原告: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贤,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某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学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