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624号原告: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贤,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某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学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