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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6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蔡桂蕊与孙洪卓、王晓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桂蕊,孙洪卓,王晓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688-3号申请执行人蔡桂蕊,女,1967年4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和平街。被执行人孙洪卓,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梅河口市河南街。被执行人王晓晨,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梅河口市河南街。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蔡桂蕊与被执行人孙洪卓、王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孙洪卓、王晓晨偿还原告蔡桂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保全费56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扣留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