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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王娟与左群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左群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2民初1585号原告:王娟,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锋,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群委,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王娟与被告左群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群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3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被告左群委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临村居民,2014年10月12日,被告以建房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左群委向原告王娟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据此,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还款后被告左群委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3万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群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娟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左群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明杰书 记 员 李佳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