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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年四伟、季晓雪与年四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四伟,季晓雪,年四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3655号原告:年四伟,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季晓雪,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年四龙,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年四伟、季晓雪与被告年四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年四伟、季晓雪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被告年四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年四伟、季晓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5元;2、被告当面向两原告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9日,被告将原告紧挨着自家院墙种植的青菜、花椒树两株、桃树一株拔掉、毁损,上述财物价值500元。6月15日,被告种玉米时故意将农机开到原告已种上玉米并出苗的承包地里转了一圈,损坏原告价值500元的青苗。其后,被告与其老婆又辱骂原告及家人。由于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故要求精神抚慰金5元。被告年四龙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存在,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未到原告家辱骂原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年四伟、季晓雪与被告年四龙均系怀远县陈集乡瓦四村村民。原告在怀远县陈集乡瓦四村共有新庄沟西、新庄路东等八块承包地,合计12.99亩。原、被告之间存在土地纠纷,经陈集乡瓦四村村民委员会调解,但未调解成功。2016年8月2日,原告以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5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毁损原告家所有的树木、青菜及玉米苗的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1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年四伟、季晓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年四伟、季晓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又兮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