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温石全与冯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石全,冯珍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4民初858号原告:温石全,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建芬,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冯珍英,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温石全诉��告冯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珍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石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由2014年5月15日起请求计至判决确定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冯珍英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签订《借据》,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2014年3月10日前归还借款50000元,于2014年5月15日前还清余款50000元。但被告未按照借据约定按时偿还借款,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冯珍英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提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告温石全于被告冯珍英是朋友关系。2014年2月23日,被告冯珍英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内容为:“今有冯珍英身份证)借温石全身份证)人民币拾万元,其中伍万元叁月拾号(2014.3.10)前归还,余下伍万元伍月拾伍日前归还,特立此据。借款人:冯珍英”。借款到期后,被告分三次共向原告偿还了249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出借了100000元给被告冯珍英的事实,有《借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冯珍英在借款到期后仅向原告偿还了24900元,未能依约向原告偿清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冯珍英应向原告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75100元及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计算的利息。被告冯珍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珍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石全归还借款本金751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款项为基数,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温石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冯珍英负担1700元(受理费原告已预���1150元,被告冯珍英于给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550元,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东经审判员古辉林审判员袁金淑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黄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