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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清、杭州联业肥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杭州联业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联业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星野集团内光明东路18号(杭江奶牛场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687764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杭州联业肥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联业肥料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35799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联业肥料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斌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