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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随芳与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随芳,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何随芳,女,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始兴县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始兴县山水名城小区。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22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申请而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登记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5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