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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禄维佳、宋乃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禄维佳,宋乃科,阮正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923号申请执行人:禄维佳,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宋乃科,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阮正秀,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0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禄维佳申请执行宋乃科、阮正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宋乃科、阮正秀所有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十二小门口一层的两个商铺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为由,向本院递交延期申请,要求参与分配。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