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吴香龙与上海车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香龙,上海车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137号原告:吴香龙。被告:上海车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1号903室。法定代表人:孙建伟。原告吴香龙起诉被告上海车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吴香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香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