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6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艳华与湖北宏懋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华,湖北宏懋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1402号原告:胡艳华,女,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宏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上段52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国,经理。原告胡艳华诉被告湖北宏懋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胡艳华于2016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艳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艳华负担。审判员 邓江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