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菊与被鲍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菊,鲍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505号申请人王菊,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鲍迎军,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王菊与被申请人鲍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鲍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