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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菊与被鲍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菊,鲍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505号申请人王菊,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鲍迎军,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王菊与被申请人鲍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鲍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