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1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临沂华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付长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华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付长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587号原告:临沂华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商城路交汇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刘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长城,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临沂华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付长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华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宵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