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民终5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锁柱上诉北京金瑞士医学生物技术与精细化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锁柱,北京金瑞士医学生物技术与精细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5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锁柱,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瑞士医学生物技术与精细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负责人邓嘉,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会,北京公元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寅,北京公元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锁柱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瑞士医学生物技术与精细化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3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锁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锁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六元,减半收取二百八十三元,由上诉人杨锁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徐 冰代理审判员  王 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娇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