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执字第14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力兴龙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力兴龙,张荣斗,金河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字第14377号申请执行人力兴龙,男,1977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荣斗,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金河燮,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力兴龙申请张荣斗、金河燮公证债权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荣斗、金河燮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张荣斗名下×××号、金河燮名下×××号车辆的过户、抵押、变更手续,该车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荣斗、金河燮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王金鑫助理审判员  张翼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