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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xx、田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xx,田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2835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xxxx。法定代表人张明涛,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进学,系该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孙xx,男,成人,汉族,农民,住大城县。被告田xx,男,成人,汉族,农民,住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xx、田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87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