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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文胜与重庆国平黑湾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胜,重庆国平黑湾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6民初4435号原告:高文胜,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黄成生,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国平黑湾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湾公司),住所地:奉节县草堂镇新房村1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9928283XY。法定代表人:蒋宗德。委托代理人:孙琳(系黑湾公司行政人事主管),男。委托代理人:王敏(系黑湾公司人事专员),女。原告高文胜与被告黑湾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文胜委托代理人黄成生、被告黑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原、被告之间从2007年10月19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07年10月19日起到被告煤矿从事采煤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以上。从2007年10月19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被告单位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原告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但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予受理。现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诉称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此外,原告还提供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本院支持原告的主张。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高文胜与被告重庆国平黑湾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19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4435元),由被告重庆国平黑湾煤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根据上诉标的提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汇款凭证,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缴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姝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