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洪本龙与魏星、陶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本龙,魏星,陶兆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018号原告:洪本龙,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魏星,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陶兆梅,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洪本龙与被告魏星、陶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旭征人民陪审员 戴昌义人民陪审员 姚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