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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洪本龙与魏星、陶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本龙,魏星,陶兆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018号原告:洪本龙,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魏星,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陶兆梅,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洪本龙与被告魏星、陶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旭征人民陪审员  戴昌义人民陪审员  姚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