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高桢浩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77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桢浩,男,2009年6月3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樊海燕(高桢浩之母),1983年10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高立峰(高桢浩之父),1979年8月12日出生。申请再审人高桢浩因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等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高桢浩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高桢浩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终审法院裁定驳回高桢浩的起诉正确。综上,高桢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