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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4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谢泉高与张永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泉高,张永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4546号原告:谢泉高,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永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珠,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女儿。原告谢泉高与被告张永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泉高,被告张永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无条件清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金湖二街9号长信楼B座3-4号铺位内(以下简称涉诉铺位)钢管、机械等设备,协助原告清理该铺位底下的化粪池;2、被告支付原告因改建排污管所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共1019.94元予原告;3、被告书面向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金湖二街9号长信楼B座(以下简称涉诉居民楼)全体居民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8日,原告发现从原告单车房有大量污水流出至涉诉居民楼1楼路面。原告将该情况向居委会反映,居委会召集涉诉居民楼业主开会,大家达成了请施工队沿着排污管道开凿的解决方案,费用由涉诉居民楼全体业主分摊。刚开始时,施工队认为化粪池在被告的单车房内,被告也配合开凿了其单车房地面,但没有找到化粪池,施工队将开凿的被告单车房地面重新填平。后来,施工队打算继续沿着排污管从被告单车房向其正后方的涉诉铺位地面开凿,被告不同意,故施工队无法继续施工。当时涉诉居民楼9户业主曾协商在涉诉居民楼门前马路地下或旁边居委会的车库地下新建化粪池,上述两个方案因各种原因均无法实施。经涉诉居民楼9户业主协商,决定通过安装管道将生活污水和厕所粪便直排入市政管道以解决涉诉居民楼1楼污水横流的问题,故施工队在被告单车房内安装了明管。上述施工过程的总费用为9179.46元,涉诉居民楼9户业主同意分摊上述费用,平均每户分摊1019.94元。2016年3月9日,原告就上述问题向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综治信访维稳办反映情况。2016年4月25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就涉诉居民楼安装管道未经化粪池直接排污问题向涉诉居民楼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6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1、被告不同意无条件清空涉诉铺位钢管、机械等设备,协助原告清理该铺位底下的化粪池;2、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因改建排污管所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共1019.94元予原告;3、被告不同意书面向涉诉居民楼全体居民赔礼道歉;4、被告一直以来都积极配合原告处理涉诉居民楼化粪池堵塞问题。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单据原件17份,用以证明涉诉居民楼9户业主因改建排污管而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合共9179.46元,平均每户业主分摊1019.94元,原告认为原告的分摊部分应由被告承担。3、《关于谢泉高反映长信楼化粪池长期堵塞等问题回复》原件1份;4、手机短信截图打印件2份;证据3、4,用以证明因涉诉居民楼化粪池长期堵塞问题,原告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后,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综治信访维稳办公室协调处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5、《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涉诉居民楼现通过胶管将生活污水和厕所粪便直排入市政管道以解决涉诉居民楼1楼污水横流的问题,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涉诉居民楼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6、照片打印件7份,用以证明涉诉居民楼在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因化粪池长期堵塞导致1楼表面污水横流、臭气熏天。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3、5均无异议;证据2有异议,该单据均不规范,其中2016年1月23日收据注明“换锁23元”、2016年2月5日收据注明“装长信B座601房车房锁100元”,被告是长信楼B座601房车房的业主,被告的车房并没有更换门锁,该两笔费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其中2250元收据没有注明年月日,被告不确认该笔收据的真实性;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是原告单方面的反映,该部门并没有与被告协调处理;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只能看到有污水,并没有其他倒灌的问题。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下:1、被告《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涉诉居民楼9户业主向南海罗村市政办提交的申请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涉诉居民楼的全部9户业主于2016年3月25日就涉诉居民楼化粪池堵塞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南海罗村市政办提出申请,南海罗村市政办口头答复可由涉诉居民楼全体业主自行新建化粪池。3、照片打印件14份,用以证明被告一直配合处理涉诉居民楼化粪池堵塞问题,涉诉居民楼业主曾认为堵塞的化粪池在被告的单车房内,被告配合开凿了被告单车房的地面,但最终也没有找到堵塞的化粪池,后来被告也愿意配合在被告单车房内安装管道用于排污。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3均无异议。经审查,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1、3、5,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单据原件,被告认为该单据不规范,本院将结合本案案情作综合认定;证据4、6,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对于被告出示的证据1-3,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诉居民楼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金湖二街9号长信楼B座。该居民楼共6层,首层为单车房、商铺,每层2户,第6层只有1户,共9户业主。原告住在涉诉居民楼的201房,被告住在涉诉居民楼的601房。2016年1月18日,原告发现从原告单车房有大量污水流出至涉诉居民楼1楼路面。原告将该情况向所在居委会反映,居委会召集涉诉居民楼业主开会并达成了请施工队沿着排污管道开凿的解决方案,费用由涉诉居民楼全体业主分摊。刚开始时,施工队认为化粪池在被告的单车房内,被告配合开凿了其单车房地面,但没有找到化粪池,施工队将开凿的被告单车房地面重新填平。后来,施工队打算继续沿着排污管从被告单车房向其正后方的被告铺位地面开凿,被告不同意,施工队无法继续施工。涉诉居民楼9户业主曾协商在涉诉居民楼门前马路地下或旁边居委会的车库地下新建化粪池,上述两个方案因各种原因均无法实施。经涉诉居民楼9户业主协商,决定通过安装管道将生活污水和厕所粪便直排入市政管道以解决涉诉居民楼1楼污水横流的问题,施工队在被告单车房内安装了明管。涉诉居民楼最后完成通过管道将生活污水和厕所粪便直排入市政管道施工,从该日后涉诉居民楼1楼表面不再污水横流。上述施工过程的总费用为9179.46元,涉诉居民楼9户业主同意分摊上述费用,平均每户分摊1019.94元。同年3月9日,原告就涉诉问题向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综治信访维稳办反映情况。同年5月17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综治信访维稳办就涉诉问题函复原告。同年4月25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就涉诉居民楼安装管道未经化粪池直接排污问题向涉诉居民楼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年9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经本院行使释明权,原告坚持不就涉诉居民楼化粪池的具体位置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诉居民楼化粪池的具体位置问题。原告认为涉诉居民楼化粪池在被告铺位底下,被告不予确认。为此,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原告认为原告证据3可证实涉诉居民楼化粪池在被告铺位底下。经审查,原告证据3只是相关部门根据相关人员反映情况的陈述,并非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涉诉居民楼化粪池的具体位置。第二,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涉诉居民楼化粪池在被告铺位底下。第三,经本院行使释明权后,原告仍坚持不就涉诉居民楼化粪池的具体位置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综上,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实涉诉居民楼化粪池在被告铺位底下,故原告请求被告无条件清空被告铺位并协助原告清理该铺位底下的化粪池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实涉诉居民楼1楼表面污水横流是由于被告原因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改建排污管所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共1019.94元予原告以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主张,均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泉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国俊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敏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