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291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杨胜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