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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2291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杨胜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