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3488号原告刘某,男,生于1990年1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钟某,女,生于1990年9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现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钟某的准确信息,案件无法送达,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应予驳回起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席应彪审 判 员 :郭艳华人民陪审员 : 李 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宇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