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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邢宝生诉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宝生,刘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1106号原告:邢宝生,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宏伟,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宝生与被告刘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宝生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尔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