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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明福、徐苗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福,徐苗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690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福,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徐苗珠,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陈明福与被执行人徐苗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56000元,支付利息448元,按判决书规定支付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需归还申请执行人156000元,从2016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归还4000元,直至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