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唐爱菊申请执行刘燕、马桂花、王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爱菊,刘燕,马桂花,王培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唐爱菊,住伊宁市。被执行人:刘燕,住伊宁市。被执行人:马桂花,住伊宁市。被执行人:王培燕,住伊宁市。唐爱菊申请执行刘燕、马桂花、王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5987.5元。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康 建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红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