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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恢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汪二平与邢大江、邢得风、周正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二平,邢大江,邢得风,周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二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邢大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邢得风,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正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汪二平与邢大江、邢得风、周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邢大江、邢得风、周正东在金融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大江、邢得风、周正东的存款17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小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