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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8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横琴新区华桂投资有限公司与陈良才、珠海掂记风味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横琴新区华桂投资有限公司,陈良才,珠海掂记风味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8024号原告:珠海横琴新区华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898。法定代表人:梁明德,经理。被告:陈良才,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珠海掂记风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港昌路252号1栋121号。法定代表人:陈良才,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珠海横琴新区华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才、珠海掂记风味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珠海横琴新区华桂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新区华桂投资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新区华桂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新区华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清亮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