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连成与陈振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成,陈振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3355号原告:李连成,男,1957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蔡家岗村,住。被告:陈振祥,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阜阳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成与被告陈振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成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连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李连成负担。审 判 长 李华良审 判 员 周军芬人民陪审员 李晓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焦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