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9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连成与陈振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成,陈振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3355号原告:李连成,男,1957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蔡家岗村,住。被告:陈振祥,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阜阳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成与被告陈振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成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连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李连成负担。审 判 长  李华良审 判 员  周军芬人民陪审员  李晓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焦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