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执4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崔意忠与赵佳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意忠,赵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482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4825号申请执行人崔意忠,男,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赵佳,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崔意忠与被执行人赵佳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欢审判员李越峰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蒋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张 欢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