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2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2425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兴仁县,现住兴仁县(兴仁县鸿宇商贸有限公司对面)。被告钱某,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兴仁县,现住兴仁县(兴仁县鸿宇商贸有限公司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