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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娜与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娜,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杨娜,1989年5月8日出生,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潘学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娜与四川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被三台县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已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现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胡 剑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泽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