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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葛向阳与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赤峰市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向阳,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赤峰市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3468号原告:葛向阳,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屯河区被占西路1621号。法定代表人:缪桂荣,董事长。被告:赤峰市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清河路北段59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发,董事长。原告葛向阳与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赤峰市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赤峰市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永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