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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付美波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美波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3刑初231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美波,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监视居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美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贤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美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农历10月中旬,被告人付美波在位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以800元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一只射钉枪。2014年腊月至2016年农历3月,付美波多次使用该枪用于打鸟。2016年8月16日上午,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付美波的家中���当场查获并扣押了该射钉枪、16粒“底火”和20多粒铁弹珠。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付美波在家中被彭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付美波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物证射钉枪、底火、钢珠;证人杨某某、付某某、方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枪弹痕迹鉴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付美波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美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付美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付美波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美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的改装射钉枪及射钉弹、底火、铁弹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