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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347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2015)横民初字第031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某赔偿申请人张某医疗费35997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14872元、护理费4147元、营养费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残疾赔偿金53166.8元、后续治疗费40000元,共计159632.8元的70%即111742.96元。案件受理费1260元、鉴定费2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63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3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