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国辉与张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辉,张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149号原告:王国辉,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雷杰,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国辉与被告张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辉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王国辉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霄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