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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551号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锦龙支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878868。法定代表人:严仕怀,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曾利,女,成人,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