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孙文华与马新振、王瑞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华,马新振,王瑞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799号原告:孙文华,男,1964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新振,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瑞玲(马新振之妻),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教师,住砀山县。原告孙文华与被告马新振、王瑞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孙文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孙文华负担。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秋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