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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执5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艾香申请执行赵进蓉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艾香,赵进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59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李艾香,女,生于1963年5月30日,汉族灵石县人。被执行人赵进蓉,女生于1976年1月29日,汉族,灵石县人。申请执行人李艾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进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灵石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灵商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赵进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进蓉在你单位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福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建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