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东平与黑龙江安装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平,黑龙江安装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4318号原告:张东平,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告:黑龙江安装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明春,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萍,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东平与被告黑龙江安装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嘉泓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东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东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东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步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