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秦世明与杨连银、张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世明,杨连银,张芳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692号原告:秦世明,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杨连银,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张芳华,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秦世明与被告杨连银、被告张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传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