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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秦世明与杨连银、张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世明,杨连银,张芳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692号原告:秦世明,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杨连银,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张芳华,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秦世明与被告杨连银、被告张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传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