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长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荣,朱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张长荣,男,汉族,1955年9月24日生,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被执行人朱凌,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紫玉东方小区。张长荣申请执行��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凌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朱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长荣案件款77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62.5元、执行费1011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朱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长荣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长荣案件款77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62.5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7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长荣发现被执行人朱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