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5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民政与泰安瑞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泰安瑞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民政,泰安瑞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泰安瑞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638号原告:赵民政,男,193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7-1-19楼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390111401X。被告:泰安瑞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1幢10层6号。法定代表人:侯伟。被告:泰安瑞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天龙国际大厦A座704号房。法定代表人: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民政与被告泰安瑞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泰安瑞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民政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民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民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彭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