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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赵溢超、王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溢超,王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125号申请执行人:赵溢超,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晟,男,199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赵溢超与王晟(2016)浙0282民初83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并应负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51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