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昌明与温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昌明,温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20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昌明,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仓后**号。法定代表人:赵翚,院长。再审申请人邓昌明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昌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仅依据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案件事实,未���虑之后其就医情况。其对四级医疗事故的结论无异议,但对“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结论有异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责任的直接依据。××变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所致,温州市人民医院在门诊及以后手术中,未及时告知和发现并发症并及时进行治疗,造成其严重后果,是重要原因,温州市人民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作出判决,错误。综上,邓昌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发生本案医疗纠纷后,邓昌明分别向温州市医学会和浙江省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级医学会鉴定结论明确为:××患者的知情权,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虽然邓昌明对鉴���结论中“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否定结论。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记载的内容,医方诊疗行为基本符合医疗操作常规,螺钉断裂系手术并发症难以避免;但医方在术前谈话中未提及螺钉等内固定在使用时会出现断裂、脱落、滞留等并发症可能及出院时未交待何时拔除螺钉等内容,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温州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侵犯了邓昌明的知情权,但该侵权行为本身不会引发医疗事故,温州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本案事实确定由温州市人民医院承担20%的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邓昌明再审申请的理由,难以成立。综上,邓昌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昌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奕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汤潇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