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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雪莲、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雪莲,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范志勤,丁国富,丁苏园,张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雪莲,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吴宁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天高,董事长。原审被告: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上卢镇金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范志勤。原审被告:义乌市富丽达制袜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富国。原审被告:范志勤,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丁国富,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丁苏园,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张璐,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何雪莲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79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何雪莲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的《借款合同》约定“向贷款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