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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6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章建杰、苏州和平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建杰,苏州和平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建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和平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轸,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章建杰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和平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建杰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建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