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志辉与钟泳杰、钟健鹏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426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辉,钟泳杰,钟健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2民初4269号原告:罗志辉,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宗,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泳杰,住广州市黄埔区。被告:钟健鹏,住广州市黄埔区。原告罗志辉诉被告钟泳杰、钟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志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泳杰、钟健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志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本金15000元自2014年9月6日起以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10000元自2015年1月25日起以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到大家都是萝岗本地人,就答应了被告。在原告提供了现金15000元后,2014年9月6日,被告出具了借据一张,载明:向原告借款15000元,借期三个月,同意按每月6%付息。后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推迟还款。2015年1月25日,被告因事故急用钱,再次向原告借钱,并承诺到时一起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考虑到数额不大,被告又是急用,原告通过好友钟某其转账10000元至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期三个月,按每月6%付息。还款期限届满,两被告没有依约支付全部借款本息,原告经追讨未果,特诉至法院。被告钟泳杰、钟健鹏无到庭,无答辩。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9月6日,被告钟泳杰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写下借据一张“借款人钟泳杰身份证号码××今借到罗志辉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正(小写1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6日至2014年12月6日。注.同意按每月6%付息。借款人钟泳杰,借款人钟健鹏”。2015年1月25日,被告钟泳杰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写下借据一张“借款人钟泳杰身份证号码××今借到罗志辉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正(小写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5日至2015年4月25日。注:用途,因事故现金不足,转账到622439880017233831钟泳杰,并同意每月按6%付息。借款人钟泳杰,借款人钟健鹏”。原告另外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其通过朋友钟某其将10000元支付到被告钟泳杰的账户。被告一直未按约归还借款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转账记录及证词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借据上约定按每月6%付息,现原告请求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据上虽表述借款人为钟泳杰,但两被告均在借款人签名栏签名捺印,应认定两被告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清偿债务。案件受理费应由两被告共同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泳杰、钟健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志辉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6日起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钟泳杰、钟健鹏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罗志辉预付,被告钟泳杰、钟健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罗志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颂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冠成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附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